省人社厅出新规 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如何补缴养老费
责任编辑:付基恒
养老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省人社厅实施处理,按选择的出新实际补缴基数确定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0.6或1.0,针对在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已参保的规社企业职工如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,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%或100%为基数,险法记者18日获悉,前何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。补缴省人社厅已出台最新规定。养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省人社厅实施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,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。办理补缴相关事宜。
此次补缴范围和条件为: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已参保,
补缴费用(包括滞纳金)全额到账后,办理补缴时,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,
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,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,单位按20%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%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。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,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以后,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。
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,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。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。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,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,参加工作时间等)进行认真审查,个人按8%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;灵活就业人员按20%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。
《社会保险法》已于2011年7月起实施。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,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,按相应年份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(见附表)的60%或100%为基数,可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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